一、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
1、当个人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个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
2、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二、申请所需的文件
按照规定,一般要求提供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三、申请后的处理措施
1、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职工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的先行支付的请求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2、工伤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
社保经办机构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现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取医疗费或者工伤保险待遇,而又申请并获得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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